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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第八个全国消防宣传月,11月1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会同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社会工作部,选取了一则因电动车电池充电起火引发的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走进殷行街道开展第四场杨浦区社区巡回审判活动,进一步发挥社区巡回审判赋能基层治理的机制作用开云全站app下载,把消防安全普法知识真正送到“家门口”开云全站app下载,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事故发生在某小区一栋居民住宅楼内。2023年8月初的一天,该楼501室的租客李某(以下提到人物均为化名)将电动车的锂电池拿回住处,放在卧室阳台地面充电。次日凌晨,因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热失控起火,从而引发火灾。在消防救援灭火过程中,消防用水从5楼流到4楼,又流到3楼,导致401室、301室房屋遭到消防水浸泡,屋内家具、家电、门套等遭到严重损坏。

301室业主梁某认为开云全站app下载,李某的行为造成其房屋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501室业主吴某及二房东顾某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加之小区物业公司未在楼道、宣传栏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也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梁某将501室的租客李某、业主吴某、二房东顾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均告上了法庭,主张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4万元。

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违反电动车充电管理规范而引发火灾,属于过错方,由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等主体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要从是否具备侵权合意、分别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房屋出租有风险,合理使用需谨慎。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时,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因承租人未合理使用房屋导致房屋受损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转租的情形下,即便二房东未实际使用房屋,但其仍然负有向大房东返还完好房屋的义务。符合条件的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充电专用区域,物业公司应加强充电区域的管理和设备的维护,并积极宣传充电用电安全,防患于未然。

“自己家里就有一辆电动车,虽然小区里有专门充电的地方,但是我觉得太麻烦,就每天晚上停在楼下,把电瓶取出来拿回家充电,跟案件中的李某一样,现在想想也后怕,一旦发生火灾不堪设想。就算运气好,没有出人命,但造成的其它破坏的处理,也费钱费时又费力,邻居之间还伤感情,实在是得不偿失!今后还是要规范停放和充电,共同维护良好、安全的居住环境。”

“电动车在我们国家已经非常普及了,但是大家对于电动车规范使用的安全意识还是没有到位,特别是充电问题。今天的庭审正好给大家提了醒,让大家知道平常社区里宣传的那些安全规范都不是空话,而是现实中多次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深刻教训。这起案件从使用人、房东、物业公司等多个角度阐释责任的承担范围,法官释法说理清楚有据,这才是真正有效的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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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孩毛毛在参加托管班活动过程中,与托管班老师、学生等一同穿行托管机构所在小区的内部道路时,被骑行中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受伤。毛毛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骑电动车的郭女士、经营托管班的某教育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朝阳法院一审认定郭女士应对毛毛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某教育公司亦未充分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判决郭女士向毛毛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辅助器械费共计3.3万余元。某教育公司根据过错程度在2.6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郭女士如无能力全额赔偿3.3万余元,超出其赔偿能力之外剩余的赔偿金,由该教育公司赔偿,但不超过2.6万元。女孩在小区内部道路被撞,家长起诉托管班、撞人者要求赔偿暑假期间,9岁的毛毛被家长送到某小区内的托管班。一天下午,托管老师带领包括毛毛在内的多名小朋友横穿小区内部道路到另一侧的教室,穿行过程中,毛毛从道路一侧跑出,与骑电动车经过的郭女士发生碰撞,二人同时倒地。事发后郭女士陪同毛毛去医院就诊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经诊断毛毛右胫腓骨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在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违法行为,毛毛无违法行为,郭女士负全部责任,毛毛无责。郭女士表示,毛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一人在道路上奔跑,其监护人并未对毛毛进行合理监护,未尽监护职责,存在过错。某教育公司代理人表示,负责老师已事前提示了毛毛,但毛毛未听从指令,径自跑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郭女士负全责,教育公司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发后,教育公司已经退还全部学费并安排老师上门免费辅导功课,完成了事后补偿。事故发生后,郭女士垫付了医疗费用1.8万余元。法院:女孩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肇事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亦不能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综上,民事审判中应依据侵权的构成要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关于郭女士的责任,小区在郭女士行驶的路口设置了“禁止通行”指示牌,且道路上画有箭头提示车辆行驶方向,但郭女士未按规定方向行驶;其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女士在行驶时有分散注意力的情形;最后,小区系居民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人员较为密集,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车混行的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应负有更高的审慎驾驶义务,更应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综上,郭女士对造成毛毛受伤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居民在相对安全的小区内部可以降低其安全注意义务,但并不免除其安全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毛毛系年满9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理应对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有一定的认知。但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毛毛从郭女士行驶方向的左侧突然跑出,其跑出前没有停顿、观察等动作,导致郭女士来不及采取刹车、躲避等措施,毛毛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郭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发时,某教育公司的一名老师独自先行通过人行横道,未有对横穿马路的学生进行提示、保护的行为,毛毛跑步穿行道路时亦未有老师对其行为进行制止,故某教育公司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结合某教育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在郭女士的赔偿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责任。一审判决已生效。法官: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法官提示,在交通活动中应遵循安全、有序、文明、绿色的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培养交通安全常识,提升文明交通素养,弘扬文明交通美德。具体到本案中,居民小区内部道路狭窄,活动人数较多,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需集中精神、注意观察、减速慢行,在小区内的居民尤其是老人、孩童亦应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活动,避免意外发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随着时代变迁,未成年人单独出游、游学的现象逐渐增多,监护人无法时刻守护在未成年人身边,因此加强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就显得很重要。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黄硕编辑 甘浩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