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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有的博物馆延长开放时间,有的则开设夜场、推出夜游活动,还有的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承载量。这些举措,都有助于破解供需矛盾,更好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不过,一座博物馆,就其本身而言,容量是有上限的。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走出”博物馆,拓展博物馆的“文化半径”,有助于让更多人享受到博物馆文化的滋养。

数字化技术的进步,让一眼千年、一眼万里成为现实。这既为博物馆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也增添着博物馆的创新活力。在陕西历史博物馆,由于展厅空间有限,韩休墓的壁画一度无缘与公众见面。博物馆依托虚拟现实技术、视频切片技术、H5技术,将考古现场做成虚拟展厅。通过官网的“线上展览”,观众不仅能“身临其境”观赏壁画,还能体验繁复而精密的修复工作。这启示我们,用好数字化技术,创新形式,推出更多线上展览、云课堂、观展互动等,能够打破时空的限制,让博物馆的展厅更好延伸进大众生活。

对历史文化最好的保护,是融入日常生活,成为生活所需。实际上,历史文化的滋养,不仅在思接千载、视通万里的历史回眸之中pg模拟器,也在可感、可知、可参与的日常生活之中。让博物馆里的藏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遇,不仅有利于激活文物的生命力,也能拉近博物馆与观众的距离。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凤冠冰箱贴,甘肃省博物馆的铜奔马毛绒玩具,三星堆博物馆以三星堆文物为原型的三星堆盲盒……一个个博物馆文创产品走红,背后是让文物融入日常生活的努力。推动文物合理利用,让文物亲民而不“高冷”,有趣但不失厚重,才能更好擦亮文化瑰宝pg模拟器,让文化浸润人们的精神生活。

从更大的视野来看,博物馆文化能与旅游、教育等领域相融合,形成新业态。比如,有的博物馆将市集、演艺、非遗展示、主题邮局等新元素、新玩法融入运营,更好满足观众多元化的需求;有的开展精品课程进校园活动,将博物馆资源与学科教学相融合;有的城市开展“地铁遇见博物馆”主题展览活动,以丰富形式展示文物瑰宝……某种意义上来说,博物馆发展至今,其职能不仅仅是“历史的储藏室”,更是了解历史文化的一把钥匙。在“博物馆+”上多下功夫、做文章,既能推动更多人触摸历史文化、感悟文脉流淌,也能为美好生活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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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销售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商品,且商品必须符合提供的质量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且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带货平台不仅仅是提供直播服务的互联网平台pg模拟器,它们还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因此被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包括账号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在内的多项机制和措施。

在事前监管阶段,平台必须对主播进行身份核查,包括验证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建立档案定期更新,以防止无证经营,降低消费者风险。事中监管要求平台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内容,并至少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三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平台还需加强直播内容管理,审核发布信息,进行实时巡查,一旦发现违法或不良信息,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管阶段,平台应根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及时公示,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示规则,建立黑名单,设立投诉和反馈机制,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利,禁止删除消费者评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对于标记为自营的业务平台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即在自营的业务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由平台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包括直播带货在内的各种新形式的网络购物模式,我国在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2021年5月25日,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多个部门联合颁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带货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范。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各方的责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详实的保障。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主播、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平台、产品的生产者均有可能成为消费者在直播间被“割韭菜”后追索权益的主体。

为此,建议直播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设置系统自动提示功能,推出平台认证机制,利用大数据服务分析消费者购物喜好并提示消费风险,以及在涉及未成年人消费时设置监护人人脸识别认证程序,以减少异常消费损失。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期待直播带货能在行政监管和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下,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舒适和便捷,共同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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