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版要闻 - 《国家治理》杂志创刊十周年座谈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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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方面介绍,叶嘉莹先生融深厚的国学根底、精湛的西学修养与深刻的生命体验为一体c7c7.cpp,构建了以“兴发感动”为核心的、特色鲜明的诗学体系,在弘扬传统与文明互鉴中作出了独特的巨大贡献,同时实现了诗学探索与人生修行的交融。叶嘉莹先生以她所挚爱的中国古典诗词研究为自己的终身事业,在数十年教学生涯中培养了大批中国古典文学研究人才。她几乎捐献了个人的全部财产,设立了“叶氏驼庵奖学金”“永言学术基金”“迦陵基金”,以推动中国古典文学的研究与传承发展事业。
初回南开授课,盛况空前。教室里满满当当,台阶上、窗户上都坐着学生,叶嘉莹得从教室门口曲曲折折地绕,才能走上讲台。她穿着蓝色中式上衣,站在讲台上,仪态高雅,激情四溢,京腔婉转,让学生们惊为天人。一位学生回忆道:“叶先生在讲台上一站,从声音到她的这个手势、这个体态,让我们耳目一新。没有见过,真是美啊。”
报道称,叶嘉莹继承了她的老师顾随先生的讲课风格,“纯以感发为主”,全任神行、一空依傍,注重分享心灵的感受。在黑板上的板书也很好看,竖排繁体,一边说一边写,速度很快c7c7.cpp,学生们听都听呆了。从那儿以后,一传十c7c7.cpp,十传百,很多外校的学生也赶到南开大学旁听。临时增加的课桌椅一直排到了讲台边缘和教室门口,以致有时叶嘉莹想要走进教室、步上讲台都十分困难。
另据南开大学新闻网报道,叶嘉莹讲授古典诗词的足迹遍布祖国大江南北。1993年,她受邀担任南开大学中华古典文化研究所所长,并捐献出一半退休金——约十万美元设立“驼庵奖学金”和“永言学术基金”奖掖后学。2015年,叶嘉莹定居南开后,有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在家中的小客厅里,她每周给学生上一次课c7c7.cpp,逐字逐句地帮学生批改论文。她的听力不如往昔,上课时学生发言c7c7.cpp,需要坐得离她近一点,声音大一些。
作为一名当时执教已70余载的古典诗词教师,叶嘉莹觉得有些对不起她的早期学生,“以前我上课没有怎么教学生吟诵。中国的古典诗词本来是以吟诵为主的,吟诵不是歌唱,不是现在把一首诗编成一首歌来唱,它是真正有平仄韵律、含着作者内心感发的吟诵,这种兴发感动的力量是伴随着声音出来的。我希望中国的吟诵不要失传,我想要把我所有留下的从古至今的诗词歌赋的录音整理出来,能够为国家、为后面的年轻人留下一些我们中国几乎失传的吟诵,不然我真是上对不起古人,下对不起来者。”
在2019年叶嘉莹归国执教40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上,主持人白岩松曾谈到,“有的时候有这么一种感受,当你谈论起其他一些事情的时候,我们可能很远;可是当谈起诗词的时候,一瞬间我们就变得很近。这个时候你就知道,叶先生所做的事已经不仅仅是文化传承的事,它是这个民族缝隙处的胶水c7c7.cpp,隔阂处的桥。当你看到远方有很多让你担心或不安,回头看看叶先生和她做过的事,和她推广的诗词c7c7.cpp,你就不会慌。文化不散,这个民族会过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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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会议议题通知不完整,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典型案例。 通知议案和审议议案不一致,股东告上法庭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陈某持有某集团公司21.57%的股份,李某任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之父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经理。 2019年4月,公司董事长李某于案涉股东会召开前15日,在股东微信群发布了召开案涉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讨论的议案,即《关于召开解决公司危机及实缴注册资本的特别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此次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中实际审议了八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未按期缴纳认缴资本金处理的议案》《关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免去董事及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并通过表决最终作出了:所有股东将未实缴部分以零元分别转让给李某和某持股平台(陈某某退出普通合伙人身份);公司不设董事会,原董事会立刻解散,免除陈某某董事职务;选举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免除陈某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修改公司章程等六项决议。股东陈某未参加该次股东会。后陈某以案涉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不一致c7c7.cpp,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在案涉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中,并未完整通知会议议题,属于通知事项不完整,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其次,上述召集程序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案涉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未通知议题包含转让股东出资、解散董事会、任免董事及经理、修改章程等内容,均系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亦与股东陈某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现陈某作为股东未得到讨论上述议题的通知,亦未能到会向其他股东就上述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导致其股东权利受到了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会议召集程序法官表示,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时的决议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c7c7.cpp,属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在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的规定,新增了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即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瑕疵的公司决议,若属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裁定驳回撤销决议的诉请。 该案中,会议议题未完整通知股东,属于召集程序的瑕疵,由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对应参会人员进行通知的意义,除了便于股东在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更在于为参会人员能够有效行使其表决权而预留合理的准备期间。因此,会议通知的内容除涉及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之外,还应将会议拟表决的议题内容包括在内,且对该议题内容的描述应尽可能地明确与具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参会股东的表决权。 案涉股东会所讨论的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议题在会前未通知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导致其无法通过参与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发言权,使其不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对决议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实质性影响c7c7.cpp,故该案召集程序的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不符合适用“裁量驳回”的情形。 对此,法官建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会议召集程序,尽量避免因公司决议被撤销而导致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